一、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条例;
2.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理事;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终止事宜;
5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二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三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大众音乐协会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四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五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.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3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.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.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六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七、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八、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的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2)。
九、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十、常务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十一、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.品行端正,在口琴行业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准,或有较高威望者;
3.专职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4.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5.熟悉行业,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;
6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7.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;
8.兼职的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或其委托人,在其任职期间退休、调任的,由该企业的新法人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。
十二、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大众音乐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十三、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大众音乐协会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十四、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2.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;
3.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.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;
5.本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,可委托协会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。
十五、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协会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;
2.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3.决定办事机构(秘书处)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4.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;
5.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、考核标准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;
6.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十六、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副会长由本会秘书长提名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,根据本组织条例研究制订活动计划,由常务理事会审定。每年由专业委员会会长或副会长总结工作,以书面材料上报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秘书处。